规格:10mg
有效期:36个月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 H20213184
1. 用于择期髋枢纽或膝枢纽置换手术成年患者,以预防静脉血栓形成(VTE)。
2. 用于治疗成人深静脉血栓形成(DVT)和肺栓塞(PE);在完成至少6个月初始治疗后DVT和/或PE复发风险连续存在的患者中,用于降低DVT和/或PE复发的风险。(血流动力学不稳定PE患者参见【注意事项】)
3. 用于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因素(例如:充血性心力衰竭、高血压、年龄≥75岁、糖尿病、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)的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,以降低卒中和体循环栓塞的风险。
在使用华法林治疗控制良好的条件下,与华法林相比,利伐沙班在降低卒中及体循环栓塞风险方面相对有效性的数据有限。